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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8月19日,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自行和好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内容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曹素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刘小荣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