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烈荣与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烈荣,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李烈荣,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刘烛天、徐大恩,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金实小区华信园金夏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杨焱,系被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培肇、李彦波,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烈荣诉被告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烈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烈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烈荣撤回对被告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7元减半收取1903.5元,由原告李烈荣承担。审 判 长 谢劲梅代理审判员 起瑞遥代理审判员 施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