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某商贸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商贸公司,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230号原告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商贸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商贸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商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