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刑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文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银刑更字第1号罪犯李文雄,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29日作出南法刑一字(1992)第24号刑事判决,以李文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3月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宁刑核字第8号刑事裁定,裁定核准。1995年8月1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1995)宁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7月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宁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刑期自1998年7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2001年5月21日李文雄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1年;2004年12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1年;2005年12月1日续保6个月,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2014年5月10日被抓捕收监。执行机关银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银监暂字第01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2015年7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在银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监狱指派干警刘涛、陈丽,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丁旭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文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文雄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未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监狱服刑,擅自离开居住地脱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罪犯李文雄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期间共7年11个月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银川监狱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雄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医。但罪犯李文雄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06年3月17日发布《关于敦促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罪犯回监报到的通告》,通告写明:具保人必须立即将通告内容告知罪犯本人,罪犯必须在2006年4月20日前回监报到,在规定期限报到的,对罪犯就医逾期期间按实际执行刑期计算,符合续保条件的,监狱将办理续保手续;对规定期限内未返回监狱报到的罪犯,按脱逃论处,逾期时间将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李文雄未按通告要求及时返回监狱报到及续保。同年9月,银川监狱执行科对李文雄实施收监,李文雄不在原居住地居住,去向不明。2014年5月10日,罪犯李文雄被抓捕收监。同心县公安局王团镇派出所于2014年5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文雄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医期满后外逃。罪犯李文雄被收监后陈述:在保外就医期满后自认为续保无望,为了逃避刑罚处罚,不去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且不停以变换住所的方式躲避抓捕。并供述2008年5月18日冒用李文柱的名字贩卖毒品,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刑1年6个月,于2009年11月17日从石嘴山监狱刑满释放。罪犯李文雄自2006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期间脱逃共计7年11个月8天。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文雄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通告、银川监狱银监发(2006)196号文件,王团镇派出所证明,(2008)兴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李文雄归监后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李文雄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共计7年11个月8天依法不计入执行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李文雄暂予监外执行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尚未执行完的刑期11年7个月6天继续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