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郑永松与张敬胜、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松,张敬胜,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73号申请执行人:郑永松,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敬胜,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敬胜、张卫东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7499元,其中赔偿金6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0元(暂计至2015年7月28日)、诉讼费700元、执行费8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国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