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盖玉英与刘爱中、临沂凯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玉英,刘爱中,临沂凯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30号原告盖玉英。被告刘爱中。被告临沂凯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湖东二路交汇处。负责人周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盖玉英与被告刘爱中、临沂凯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玉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盖玉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