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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