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