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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田美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87519-6。法定代表人梁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明,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田美荣,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守应,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与田美荣是夫妻关系。原告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2741.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恒益和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