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毕雨涵与朱朴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576号原告毕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毕某,男,系原告之父。被告朱朴言,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廷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朱朴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5元,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祎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