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凌与何伯君民间借贷纠纷187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凌,何伯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凌,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伯君,住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张凌因与被申请人何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凌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认识,再审申请人从没有向被申请人借过任何款项,更没有出具过借款借据给被���请人。(二)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5份借据中,只有l份是再审申请人立的借据,但出借人不是被申请人,而是一位姓名叫胡某的人与再审申请人开立的,共借人民币五万元。再审申请人早已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大约分15次通过银行(ATM机无卡还款)将叁万多元借款还到出借人胡某的指定帐户,还现金贰万多元给胡某本人。(三)本案是被申请人一方刻意伪造的债务纠纷,被申请人2年来向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共计8份借据,借据上的出借人姓名是被申请人自己后来填写的;然而,被申请人还伪造了假借据7份,企图通过司法程序令其违法行为得到法院认可,从而获取不法所得。为达此目的,被申请人一方在提起一审诉讼后,便不断派人上门骚扰、恐吓再审申请人及家人。而且,从一审开庭至结案,整个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始终未收到任何通知及要求出庭的信息,��终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出庭申辩。(四)被申请人不断派人上门骚扰、恐吓再审申请人及家人等情况,再审申请人已于2012年至2014年多次向市、区公安机关作出报案处理,已将关于本案的详细情况如实报告了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相关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申请司法鉴定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人现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并请求以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张凌应于2015年2月5日之前申请再审。现张凌于2015年5月5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张凌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