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02号原告唐某,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文会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结婚,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婚后由于被告脾气不好,两人经常争吵,被告甚至偶尔动手打原告。现在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3年6月18日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多方面的原因,原被告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现原告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唐某的陈述,原告唐某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当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产生一些分歧和误会。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等综合分析,目前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唐某应当放弃离婚念头,今后双方应当注重多加沟通和交流,以逐渐消除隔阂。原、被告双方应当多一些细心和珍视,彼此多给对方一份宽容和理解,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夫妻之间增强信任,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唐某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