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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特字第07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圣洁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圣洁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759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江苏圣洁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方一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宴,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久隆路18号。法定代表人KAIUWEFRUEHAUF,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维争。委托代理人史琪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圣洁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88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江苏圣洁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圣洁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圣洁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8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江苏圣洁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