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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楠与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楠,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136号原告陈楠。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横港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左彦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凤筹,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翠红,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楠与被告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楠负担。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