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二终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家英与唐天宝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天宝,王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终字第00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天宝,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英,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唐天宝因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唐天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唐天宝自愿撤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天宝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唐天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少兵代理审判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汪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