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越与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吴越,居民。被告:肖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越与被告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越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越负担。审判员张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高韶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