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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越与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吴越,居民。被告:肖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越与被告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越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越负担。审判员张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高韶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