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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给被告何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蒋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邓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