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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燕友富与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长宁镇仁和村五组不当得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燕友富被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同金。委托代理人吴享超、王波,公司员工。被告长宁县长宁镇仁和村五组,组长陈作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友富诉被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法追加长宁县长宁镇仁和村五组为本案共同被告。2015年9月8日,原告燕友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友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燕���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