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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冯敏怡与黄伟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冯某某,女,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黄某某,男,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健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