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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8号财富中心1908室。被执行人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A座二楼。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海仲(三)字第1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月15日前协助将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D座701房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17313元。但被执行人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7月28日以(2015)琼海法执字第18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D座701房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因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鸣eukmm1ekjtajqx33nx案件唯一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镜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