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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奇书与陈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智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奇书。法定代理人:吴金平。法定代理人:石云姐。委托代理人:支太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智辉因与被上诉人吴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4日收到上诉人陈智辉的上诉状,并于2015年5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智辉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