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X与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张X,女。被告赵XX,男。张X与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审判员 杨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