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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X与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张X,女。被告赵XX,男。张X与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审判员  杨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