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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纪文奎与赵谦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文奎,赵谦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纪文奎,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赵谦,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文奎诉被告赵谦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文奎撤回对被告赵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为2000元,由原告纪文奎承担。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原 琳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炎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