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宇轩与张博深、张正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轩,张正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5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宇轩,男,2003年3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住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一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104022003********。法定代理人张洪斌,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住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一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104041969********。被执行人张正康,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一路*号**号楼*单元*层*号。身份证号码:6104021978********。张宇轩申请执行张正康张博深、张正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正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宇轩医疗费、交通费4404.8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费134元。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正康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正康名下的银行存款5152元,或扣押、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