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运输有限公司,杜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953号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对被告杜某所有的“奥迪”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陕KS77**车予以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杜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S77**的“奥迪”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