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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小碰与丁跃红、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王小碰,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丁跃红,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碰诉被告丁跃红、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荣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