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665号原告:周艳玲,女。委托代理人:刘忠诚,系大连市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向前,男。原告周艳玲诉被告车向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爱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艳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忠诚和被告车向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现年4岁。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现已分居二年多,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车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700元;3、共同财产13万元(自2009年12月份至2015年5月份共同偿还房贷)依法平均分割。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车某某由原告抚养,我每月拿抚养费700元,但是不同意平均分割13万元。自2012年11月至现在我们约定自己挣钱自己花,自己过自己的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女车某某于****年*月**出生。原、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还房屋贷款130000元,至庭审时每月还贷数额为2060元。原告认可与被告有约定,自2014年3月13日开始,房子贷款由被告自己偿还,原告负责孩子的一切支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原、被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条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车某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被告对此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认可婚姻存续期间已还房屋贷款130000元,且原告现认可案涉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为被告个人财产,故原、被告共同还贷部分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认可自2014年3月13日开始,房子贷款由被告自己偿还,故原告不能主张被告返还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5月的房贷。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贷款49550元【(130000元-2060元×15个月)÷2】。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艳玲与被告车向前离婚;二、婚生女车某某归原告周艳玲抚养,被告车向前自2015年9月始按月负担婚生女车某某的抚养费7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式:按月自行支付,于每月月末前付清);三、被告车向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艳玲房屋贷款495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车向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