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定与被告童小梅、袁成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定,童小梅,袁成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刘兴定,男,生于1969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巴州区。被告:童小梅,女,生于1973年6月,汉族,小学文化,住巴州区。被告:袁成亮,男,生于1978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定与被告童小梅、袁成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兴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刘兴定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