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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林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姜XX与郭XX、孙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X,郭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林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姜XX,女,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郭XX,男,194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孙XX,女,194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家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XX、孙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XX、孙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XX等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XX在中国工商银行林口县支行有存款(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XX在中国工商银行林口县支行62172309030000XXXXX账号的存款(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忠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