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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长井、沈长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长井,沈长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94-2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冉,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沈长井,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沈长斌,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长井、沈长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2015年7月31日由审判员谢晓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对被告沈长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长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长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长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