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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的离婚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0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