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的离婚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0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