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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诉焦洪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焦洪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774号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联国,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焦洪烈,男,汉族,1960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洪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晓森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