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催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重庆吉麦奥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120号申请人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峰,任厂长。委托代理人郭晓军。申报人重庆吉麦奥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吉果委托代理人杨超锋。申请人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重庆吉麦奥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定宣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鹏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