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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熊世伟、熊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熊世伟。原告熊小梅。被告李明,年籍不详。被告周红,年籍不详。原告熊世伟、熊小梅与被告李明、周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