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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与浙江金斯顿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浙江金斯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802号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蔡林村。组织机构代码L7143443-1。个体经营者:潘飞飞,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蔡林村蔡东爱婆沥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911153041。委托代理人:金允周,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安,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斯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诚信大道266号写字楼1801-1816室。组织机构代码69386705-2。法定代表人:何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与被告浙江金斯顿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