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与张春燕、龚文军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张春燕,龚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负责人高骏康。被执行人张春燕。被执行人龚文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与张春燕、龚文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3)川国公证字第72060号《公证书》、(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22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春燕、龚文军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支付欠款人民币381234.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春燕、龚文军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春燕、龚文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春燕、龚文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386853.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笑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