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7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耿瑞玲与周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瑞玲,周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755-1号申请执行人耿瑞玲,女,汉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星,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关于耿瑞玲与周星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豫A2Z**号车辆(现登记所有人为周星、车辆识别代号LSVAB4181A2305083、发动机号码862594)归耿瑞玲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