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46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猛于2015年3月4日7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26-4号楼下,欲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被当场抓获。经检验,毒品净重3.2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刘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