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赵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群众,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10月9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森平,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中共党员,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辩护人郑运,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魏县院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赵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凯、王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森平、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郑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到赵寨村新民居大门东侧卫生清理工作现场,认为铲车将其家的沙子推换位置,与包村干部刘某甲发生口角,并相互推嚷。随后双方家人赶到现场,发生打架,刘某一方有刘某、刘某某、张某甲、刘某乙、赵某、郭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刘某甲一方有刘某甲、申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在打架过程中,刘某一方的刘某某、赵某被打伤,刘某甲一方的刘某甲被打伤。刘某某、赵某、刘某甲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次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赵某及刘某巳、刘某乙等人在赵寨村新民居大门前以点炮为信号召集人员,聚众辱骂刘某甲家人。随后双方家人到达现场,双方互相持械斗殴,刘某一方有刘某、刘某某、刘某巳、张某乙、刘某乙、赵某、赵某乙、赵某甲、李某甲等人,刘某甲一方有刘某一、李某乙、刘某二、刘某戊、刘某丁、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常某甲、刘某六、刘某七、刘某八等人。在打架过程中,刘某一方的刘某巳、刘某乙被打伤,刘某甲一方的刘某一、李某乙、刘某二、刘某丁、刘某九被打伤。刘某一、李某乙、刘某二、刘某丁、刘某巳、刘某乙的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刘某九的伤为轻伤。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指控被告人刘某、赵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写了悔过书,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刘某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也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参与斗殴的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并且刘某一方还对刘某一一方进行了经济补偿,被告人刘某已经是年过花甲的老人,归案前口碑极好,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某自愿悔过,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赵某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极小,也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参与斗殴的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并且刘某、赵某一方还对刘某一一方进行了经济补偿,被告人赵某患有××,他的妻子患有××,家庭生活困难,恳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到赵寨村新民居大门东侧卫生清理工作现场,认为铲车将其家的沙子推换位置,与包村干部刘某甲发生口角,引起打架。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赵某及刘某巳、刘某乙等人在赵寨村新民居大门前以点炮为信号召集人员,聚众辱骂刘某甲家人,随后双方亲属赶到现场,发生互相斗殴。导致刘某方的刘某巳、刘某乙受伤,刘某甲方的刘某一、李某乙、刘某二、刘某丁、刘某九受伤。经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刘某一、李某乙、刘某二、刘某丁、刘某巳、刘某乙损伤均属轻微伤,刘某九损伤属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3年1月5日,镇政府安排人在新民居打扫卫生,铲车将我家的沙子和别人的沙子推到一块了,我与刘某甲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我儿子刘某某头上被打了个口子,儿媳被打了几个耳光。当天晚上,我和二儿子刘某巳打电话,说刘某甲家的人将刘某某打伤,让他回来。第二天早晨刘某巳回来后,我们商量去找刘某甲的家人说理,我买了一捆两响炮,和刘某巳、刘某乙及家人去赵寨村新民居门口,我就开始点两响炮,叫村里人都出来评理。我们在门口喊“刘某甲你出来”。后来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我的连襟赵某还有赵某的兄弟赵某甲、赵某乙都来了,从东边过来大约三辆车停到新民居门口,刘某一和刘某戊、刘某丁、刘某二、刘某六、刘某九、李某乙等人下车后,手里都拿着铁棍子上来就打,我们这方就和刘某一他们互相打了起来,当时都打乱了。2、被告人赵某供述,2013年1月6日,我到新民居门口看见刘某巳喊刘某甲家人出来评理,刘某甲方开了两三辆车,下来十几个人就打,我就骂他们了。3、同案人刘某巳供述,2013年1月5日晚上,我父亲刘某打电话说刘某甲将我哥刘某某打伤了,第二天早晨到家后看我哥头上一个口子,就和家人商量去找刘某甲家评理,记不清谁在代销点买了一盘两响炮,之后我家里人就在新民居门口点两响炮,叫村里人都出来评理。我们在门口喊了一会后,见从东边过来三辆车,刘某丁、刘某己、刘某戊、刘某一、刘某二等大约十几个人,手里都拿着铁棍子下来就打我们,我们家的人从地上拿起铁棍子和木棍子就和他们打,当时我和刘某丁打,刘某丁拿着铁棍子摔我,我从地上拾起一根棍子和他乱摔,刘某丁拿棍子摔在我头上,我就倒在地上。刘某乙头上也被打了个口子,我姨父赵某被打伤。4、刘某九证明,2013年1月6日9时许,我听见有人点炮,到新民居大门前时见刘某还有很多人站着,刘某巳手里拿着铁棒槌上面带铁钉在那站着骂“刘某二你出来”之类的话。后来看见新民居门前停了两辆车,我三哥刘某二捂着头往西跑了,我过去看见几个人围着我一个侄子打,其中有刘某的孙子拿着铁棍子,就和他夺过来铁棍子打了他一下,旁边站着一个年轻人在我头上砸了一砖,我晕了过去。5、刘某一证明,那天早上,我开一辆白色轿车拉着自家的几个人从魏县县医院看望刘某甲后回家,走到赵寨村新民居大门口时,刘某巳、刘某某、赵某、赵某甲、刘某等人手里拿着棍子拦住我的车不让过,我从车上下来后,几个人就用棍子打我,当时我的头就流血了。6、刘某二证明,2013年1月6日上午,我和刘某一、李某乙、刘某丁、刘某九、刘某戊等人在魏县县医院看望刘某甲、申某甲、刘某丙,后有人打来电话,说刘某、赵某等人在新民居门口一直骂刘某八,谁也说不听。之后我们就回去看看,当时我和刘某一、李某乙、刘某丁、刘某九、刘某戊等人开了两辆车回去了,刘某一开车在前面走,我在他的车上坐着,我们走到新民居门口时,见门口大约有三十多人,其中有赵某、赵某甲、赵某乙、刘某、刘某某、刘某巳、李某甲等人,地上还扔着一些铁棍子,赵某就喊让我们停车,我见他手里拿着一根铁棍子,刘某一下车看怎么回事,赵某、赵某甲等人指着刘某一说“打他”,有几个人拿着棍子就围着刘某一打,我刚下车,赵某甲拿铁棍子朝我头上摔了一下,我头上就流血了,有几个人我不认识,围着我乱打乱踢,我从地上拾起一根棍子就对他们乱摔。7、李某乙证明,我和妻子刘某四到魏县人民医院看望内侄刘某甲后,准备回村里看刘某四大哥刘某八。我和刘某一、刘某二、刘某戊开车走到赵寨村新民居门口时,看见大门口站着很多人,刘某一下车后,有四五个人拿着铁棍子围着刘某一就打起来,紧接着又把刘某二拽下车打,我刚下车就被人从身后朝头上打了一棍子,我赶紧捂住头,这时刘某一还被那四五个人围着打,我去拉他们,又被一个年轻人拿棍子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打得我顺头流血,我妻子刘某四拉着我向东跑了。8、刘某己证明,2013年1月6日9时许,刘某一、刘某丁分别开车拉着我们回赵寨村看我大爷刘某八,走到赵寨村新民居门口时,有二三十个人将我们拦住不让走,刘某一下车后被刘某巳用棍子往头上打,还有一些人在刘某一身上乱打,赵小明一棍子打在我左胳膊上,赵某、赵某甲、赵某乙骂着去打我三大爷刘某二,我看见赵某甲拿着棍子打在刘某二头上,我父亲刘某九被一个年轻人用砖砸在头上流血了。9、刘某四证明,李某乙坐在刘某一的车里,我和常某甲、刘某五、刘某己坐在刘某丁的车里,当我们行驶到赵寨村新民居前时,看见刘某一驾驶的车停在新民居大门前,有二十几个人手里拿着铁棍之类的东西围着刘某一的车,打刘某一车上的人。我们下车后,三四个人拿着铁棍之类的东西过来就和刘某丁、刘某己打了起来,我和刘某五向前面那辆车的方向走,看见我丈夫李某乙手捂着头在车的东边坐着,旁边的刘某一在地上躺着,我上前将李某乙扶起来,见刘某丁双手捂着头倒在地上,又将刘某丁扶起来,我们三人就向东走。120急救车来后,我们一块去了医院。10、刘某五证明,我到魏县人民医院看望我哥刘某甲后,和刘某丙、刘某四、刘某己、刘某丁开车一起回村看望我父亲刘某八,到赵寨新民居门口时过来十几个人将我们的车围住不让走,他们手里全都拿着棍子,过来就把刘某丁打倒了,还有一个年轻人拿砖头砸伤刘某九头部,然后就打乱了。11、常某甲证明,2013年1月6日上午,我骑电动三轮车到魏县县医院看望刘某甲等人,当时我丈夫刘某二、刘某四、刘某一、李某乙、刘某丁、刘某九、刘某戊都在,后来记不清谁说刘某在新民居门口点两响炮骂我大哥刘某八,之后我们就开车回家看看。当时我儿子刘某丁开了一辆车,我侄子刘某一开一辆车,刘某一的车在前面走,我和刘某四、刘某己、刘某五坐刘某丁的车,到新民居门口时见围着许多人,赵某、赵某甲、赵某乙兄弟三人都拿着棍子,还有刘某和刘某巳、刘某某等人,我最后一个下车,下车后见我丈夫刘某二在刘某丁的车前面地上坐着,赵某、赵某乙、赵某甲还有三个男的围着我丈夫打,他们手里都拿着钢管,当时我丈夫的头上流血了。12、李某丙证明,2013年1月6日上午9时许,我走到新民居大门口时,看见刘某和他的两个儿子刘某某、刘某巳,还有赵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当时刘某巳等人在新民居门口点两响炮,我听见赵某说:“等他们家的人出来就给我打”。我从大伯家出来后走到新民居门口,看见四叔刘某九在地上躺着,头上流血了,三叔刘某二的头上也被打流血了,当时赵某在一边一直喊:“给我打”。13、刘某八证明,2013年1月6日上午8时许,我在家中听到外边有人点两响炮,出来站在新民居南北大路往南看,看见刘某、刘某某、刘某巳、赵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在新民居门口点两响炮,之后刘某、刘某巳、赵某等人开始骂我和我三弟刘某二,当时我二兄弟刘某六跑过来拦住我不让出去,我就打电话报警。大约9点多时,我见我儿子刘某一等人开车回来,刚到新民居门口,就听见砸车的声音,接着就打了起来,我和刘某六就往外走,走到大门口见我三弟刘某二在门口一个柱子上靠着,头上流血了,赵某见我出来就喊:“把老家伙给我干了”(意思是叫人打我),我没理他,我见我四弟刘某九在地上躺着,头上流血了,我妹夫李某乙头上也被打流血了。14、刘某六证明,2013年1月6日9时许,刘某在新民居大门口站着,从西面过来一辆白色面包车,车上下来四五个年轻人,其中有刘某巳,刘某巳从后备箱里搬出两盘两响炮放在地上,刘某说“点”,旁边的年轻人就点,响了第一声后,赵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乙、李某甲、刘某某等人从西面跑着过来,他们手里都拿着铁棍子之类的东西,刘某巳就开始骂我大哥刘某八,接着刘某某、赵某等人挽起袖子也开始骂,我骑自行车去我大哥刘某八家通知他。后我到新民居大门口时看见路上扔着几根铁棍子,刘某二头上流血了,刘某九在地上躺着,其他人打着向东跑,在新民居大门前的路上停着两辆小轿车。15、李某丁证明,2013年1月6日8时30分许,我接到刘某甲的电话说刘某、赵某家的人在赵寨村新民居门口点炮,并提着刘某八、刘某二的名骂。刚挂了电话我又接到魏城镇书记的电话,让我去看看,后赵寨村治保主任李某戊又打来电话,说刘某和赵某家的人在村新民居门口点炮,并骂刘某八、刘某二,要我快来处理。挂了电话我就开车去赵寨村新民居,到新民居门口我跟刘某说不能打架,镇政府张书记在会议室等着,有事到那说,刘某说:“这是俺两家私事,不涉及公事,你走吧”。我又跟赵某说不能打架,有事去镇里说,赵某说:“这是我们家的私事,你管不了”。然后刘某巳就往后推我,我就上车了。赵某和刘某在新民居门前又骂刘某八、刘某二,赵某的两个兄弟及儿子赵某乙、还有刘某家的人在那站着,我开车掉头时刘某巳和一个年轻人又开始点炮,我就往东走,快走到玉泉街路口时,看见刘某一开着车由东向西过去了,我拐到玉泉街路上时,刘某十给我打电话说打起来了,我就掉头去新民居,到赵寨村东路口时看见刘某一跟两三个人往东跑了,怎么打的架没看见。16、刘某甲证明,2013年1月5日16时许,镇里安排我在赵寨村新民居大门口东侧打扫卫生,与刘某发生口角,后与刘某某发生打架。17、申某甲、刘某丙、刘某十一、李某戊、刘某十二、刘某十三证明内容与刘某甲证明基本一致,相互印证。18、刘某一、李某乙、刘某二、刘某巳、刘某丁、刘某乙、刘某九的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刘某一、李某乙、刘某二、刘某巳、刘某丁、刘某乙损伤,均属轻微伤。刘某九损伤属轻伤。19、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证明,2013年1月6日上午9时许,魏城镇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赵寨村新民居门口有人打群架,魏城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当事人已经送往医院,在打架现场并未见到作案工具。20、被告人刘某、赵某的认罪书及谅解书。21、刘某、赵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组织、策划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赵某积极伙同他人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刘某、赵某具有“持械”情节,经查,侦查机关未依法收集到双方聚众斗殴过程中持械的物证,公诉机关亦未向法庭出示二被告人持械的物证,且证人之间描述“械”的形状相互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赵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刘某、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聚众斗殴双方相互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刘某、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杜瑞丽审判员李宁人民陪审员秦志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石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