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何水林与吕振明、王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674号原告何水林,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双阳、傅剑梅,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吕振明,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明珍,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水林与被告吕振明、王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水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水林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水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9元,由原告何水林负担。审判员曾海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杜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