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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洪本友与江波、元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本友,江波,元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455号原告:洪本友。被告:江波。被告:元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本友与被告江波、元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