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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贾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冯某,在外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定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记员  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