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贾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冯某,在外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定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记员 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