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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庄某某,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某某,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以经过考虑后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卢海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阮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