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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1月2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