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1月2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