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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克锋与陈庆、刘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323号原告:黄克锋。委托代理人:陈福有,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君妮,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被告:刘德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16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561元,减半收取2780.5元,由原告黄克锋负担。审判长农慧兰人民陪审员张惠人民陪审员谭淑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何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