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敏诉宋学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宋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宋学仁,男,1964年6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冻结宋学仁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陈志东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逊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