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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海安县立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安县立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389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立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胡集镇光华村2组。法定代表人刘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工业集中区(刘圩村30组)。法定代表人何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安县立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安县立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安民破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