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与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851号原告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木樨园83号。法定代表人薛筱东,总经理。被告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甲79号。法定代表人黄方利,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华北电力工贸公司)与被告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仕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方仕投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实际签订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根据民诉法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特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解释自2015年2月4日施行,本案在解释施行后立案故应适用该解释中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华北电力工贸公司与方仕投资公司签订的《南木樨园83号院租赁合同》房屋标的物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拥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