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华与贾世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35-1号原告:李华。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世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贾世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世有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和查封被告贾世有驾驶的京P×××××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贾世有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二、查封被告贾世有驾驶的京P×××××号小型轿车;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朱金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刘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