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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催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00210号申请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大同路西赵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满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丛彦彬,男,1975年7月6日出生。申请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1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号xxx;金额四十万元;出票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到期日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付款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霍焕祥代理审判员  周 韬代理审判员  马德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