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8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1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1,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89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1,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83年3月4日出生。上诉人朱×1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5月,朱×1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和王×于2006年5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孩朱×2。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王×离婚。王×辩称:我们感情基础很好,2006年自由恋爱后结婚。有第三者插足破坏我的家庭,为了孩子的成长和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可以原谅朱×1的一时过错。现在我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1与王×于2006年5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孩朱×2。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现朱×1起诉要求离婚,王×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1与王×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朱×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通过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判决:驳回朱×1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朱×1不服,上诉至本院,认为王×婚后不孝顺其父母、不主动分担家庭开支且性格强势,经常与其发生吵闹甚至动手,故坚决要求离婚。王×同意原判。二审庭审中,王×就朱×1上诉中提出的生活矛盾问题进行答辩,称与朱×1母亲的矛盾就是在于朱×1母亲信奉“全能神”教,对家庭的开支分担少是因为自己收入低,朱×1收入高,现在其认为双方能够和好,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朱×1与王×虽在婚后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从双方描述的情形来看,尚达不到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应珍惜彼此的感情,珍惜共同建立起来的家庭,因此本院对朱×1提出的要求离婚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朱×1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朱×1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经纬审判员 屠 育审判员 史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